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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作者:西安市天然林保护修复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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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2022年3月31日,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林财发 〔2022〕 55号),细则全文如下:

陕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脱贫人口。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将生态护林员管理纳入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和陕西省生态云生态卫士平台,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以林班、草班以及传统管理区等为基础,将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资源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特定管理区域进行网格划分,将生态护林员与天然林保护护林员、自然保护地管护员、公益林管护员等管护人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站”)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聘及管护职责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 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选聘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脱贫人口。

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九条 选聘程序: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申报。个人自愿申请,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工作站提交申报材料。

审核。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初核名单交乡镇乡村振兴机构复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聘用。公示期满,经县级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12个自然月。符合第八条所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与选聘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主动要求退出。

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由村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管护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管理,并通过“生态云”生态卫士平台实时报告巡护情况。各网格内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 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 。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应通过“生态云”生态卫士平台APP程序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地可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各地不可安排生态护林员从事与林草行业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劳务报酬和奖惩挂钩。由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依托生态云生态卫士平台每月按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依据每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各地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生态护林员巡护时须打开“生态云”生态卫士平台并记录每天巡护情况,作为月度及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各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八条 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和“生态云”生态卫士平台,加强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夯实推进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省林业局负责拟制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和指导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对各地生态护林员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下一年度指标配额;根据职能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省乡村振兴局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第二十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督导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导行政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 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和“生态云”生态卫士平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根据“生态云”生态卫士平台考核结果核定每名生态护林员月度劳务报酬及是否符合续聘条件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林草资源网格,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进行巡护。

笫二十三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规划,林业工作站应当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应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地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人员培训,确保生态护林员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实施细则进行细化。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续聘工作的通知》陕林财发〔2020146号中的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